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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6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推进企业注销便利

日期:2023-02-19 点击:221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有关大力推进企业冻结双边工作的通告》(国市监注〔2019〕30号)的建议,为更进一步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解决企业“冻结难”问题,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发了《有关积极开展更进一步健全企业轻便冻结备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决定在2017年全市全面实行企业轻便冻结备案改革基础上,自6月1日起在宝坻区、滨海新区更进一步健全企业轻便冻结改革试点,不断扩大企业轻便冻结类型,更进一步放大企业公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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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时间! ◆

自2019年6月1日起实行

◆ !不断扩大企业适用于类型! ◆

不断扩大试点的两个区适用于轻便冻结的企业范围

1.未积极开展经营活动

2.提出申请冻结备案前未发生债权债务

3.已将债权债务托管结束

!!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各种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于。天津注册公司自定义模板_副本(2)_副本 (2).png

◆ 企业公告时间! ◆

提出申请企业轻便冻结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申报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间由45天放大为20天(下列均为自然日),企业应自公告期期满后3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冻结备案。

税务部门获取市场监管部门发送的企业拟提出申请轻便冻结备案信息,对于仍有未核验纳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期满次日向市场监管部门异议。

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托管或判决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无须经过轻便冻结公告,可直接向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轻便冻结备案。

◆有纠错机制◆

企业提出申请轻便冻结可透过我市企业备案全程电子化系统办理。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有下列情形,待情形消失后,企业能依程序再次提出申请轻便冻结备案。

(一)被列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二)存有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未办理冻结备案。

提出申请轻便冻结因递交的材料格式核对不规范或文字错误等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能在企业更正材料后立案企业轻便冻结提出申请。公司变更
自定义模板_副本(2)_副本_副本_副本 (6).png◆备案材料递交◆

1.企业:递交《指导意见》建议递交的提出申请材料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各种企业分支机构:递交《提出申请书》《指定代表或是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允诺书》(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允诺;各种企业分支机构由企业允诺)

【注】有纸质版营业执照的,还应递交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因纸质版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不能递交原件的,企业可透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申报系统自行申报。

◆备案形式审查◆

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递交的轻便冻结备案提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申请人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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